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机制,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实现提取业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港澳台职工、军队文职人员),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业务办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心”和“办事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及业务承办,受委托银行承办资金到账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还建房、棚改房、二手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退休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须保留1000元。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基本资料:个人身份证、收款银行账号;提取夫妻双方的,一并提供结婚证;属代际互助提取的(即子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取父母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家庭户口簿(或人口信息定位表)。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职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职工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办理而委托他人的,需提供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资金汇入所属职工本人银行卡账户。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十一种提取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到服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也可登录黄冈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或黄冈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黄冈住房公积金手机APP客户端)自助申请提取。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房地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在黄冈市行政区域内或者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为子女在全国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以及其中一方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时效:职工发生购房行为三年内(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3.提取范围: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以及其中一方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4.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以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为限,同一套住房,提取或贷款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办理。
棚改房、拆迁还建房提取额度不超过补差面积购房款的70%。
5.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
(1)网签备案购房合同(二手房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
(2)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如在黄冈市行政区域外购房,暂时无法开具发票的,可以提供收款收据、银行转账(付款)凭证。
(3)棚改房、拆迁还建房需提供当地政府部门棚改、还建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职工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棚改、还建的合同或协议、三年以内房屋补差款付款凭证。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提取时效:职工发生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三年内(以施工许可证、建房审批表或准建证最后审批时间为准)。
2.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以不超过房屋造价的70%为限,同一套住房,提取或贷款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办理。
4.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
(1)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造价书;乡村建房的,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房审批表(或准建证明)、工程造价书,确有需要的,还应提供现场勘查的相关照片。
(2)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含)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核定为C级及以上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已有住房贷款且银行还款账户连续扣款12个月的,可提取一年还款额度;若既有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住房贷款的,提取公积金只能偿还公积金贷款。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每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之和;若为公积金质押贷款,在满足公积金质押比例的前提下方可提取余额部分。
3.需提供资料: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直接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近半年还款明细及余额单;次年提取时,提供银行半年还款明细及余额单。
(四)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可每年据实提取一次(按照黄冈当前物业管理费标准,暂定每年不超过3000元)。
3.需提供资料:
(1)房屋权属证明或租房协议。
(2)物业费收据。
(五)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1.提取条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市家庭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含公共租赁住房及商品住房)。
2.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可每年据实提取一次(按照黄冈当前租房标准,暂定每年不超过2万元)。
4.需提供资料:婚姻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住建部门网签《房屋租赁备案证》或《房屋租赁备案合同》。暂未办理网签手续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房收据。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时限:先办理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提取手续。
3.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4.需提供资料: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七)出境定居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
3.所需资料:提取人身份证、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相关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书、开除文件、裁判文书等)。
(八)职工退休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停缴公积金的,免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文件。
(九)职工本人或配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民政部门办理的《低保证》。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
(1)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文件。
(2)继承人、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对该继承权或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十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在个人实际支付的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额度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3.需提供资料: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
(4)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九条 职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1.业务申请:职工到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向前台受理人员提交相关资料,也可登录黄冈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或黄冈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黄冈住房公积金手机APP客户端)按照网厅办理程序进行网上自助申请。
2.业务受理:大厅受理人员审核提取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留存所需资料复印件,并将提取要件录入系统,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交职工签字确认后,通过系统提交后台审核审批。
3.审核审批:后台审批人员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对提取资料、提取金额逐一进行复核,对符合提取规定的进行审批确认,资金通过直连结算系统划入职工个人收款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提取规定的,终止业务并告知提取申请人。职工通过网厅申请的提取业务按照网厅业务规程办理审批复核手续。
4.打印凭证:前台受理人员打印提取或销户凭证,职工本人对凭证上的信息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确认。
5.档案整理:提取业务科室和业务人员将有关凭证、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 以上情形资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中心”(或办事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提取监督
第十一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违反提取操作规范的工作人员由“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申请提取时有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信息等骗提套取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其限期全部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中国“黑名单”,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被记入失信“黑名单”的人员同时列入公积金信息系统“黑名单”,三年内不得提取和使用公积金。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2019版)》同时废止。
本稿件为罗田房产网独家原创稿件,版权所有,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