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促进我县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3〕16 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田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人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罗办文〔2023]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田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多规合一村庄规划、专项规划或经审批的详细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控。
第三条 探索建立规划引领、用途管制工作机制。国土空间规划(多规合一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或经审批的详细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引导优先使用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及时完成各乡镇“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以村庄规划为依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尚未完成村庄规划编制的,可依据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四条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复垦有保障的前提下,可根据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计划异地调整入市。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县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规划可确定为工业、商业服务业、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用途;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工业用地原则上用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商业服务业用地用于商业、商务金融以及娱乐康体等设施项目;可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营利性的养老等项目。禁止开发经营性房地产,严禁变相建设商品住宅、别墅、公寓、私人会所等。
第二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规划编制。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总体规模、布局和用途,合理确定入市时序。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落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各乡镇的入市规模、布局和用途。合理调配区域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加强对村庄的分类引导,确定入市时序。村庄规划,结合村庄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统筹谋划村庄产业发展,合理安排产业用地布局,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途、开发强度等地块规划条件,鼓励产业空间复合高效利用,将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落到实处。
第七条 规划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类规划必须按程序上报审批。罗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黄冈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乡)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单项选址报告、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县资源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审查后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规划管理。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提出入市申请,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或详细规划等批准规划提出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市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民主表决同意后报送入市方案至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拍挂形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合同。
(二)规划许可证。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村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村企联建建设项目及村民新(改或扩)建房,在依程序批准其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后,涉及农转用已报批,应当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罗田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域区及镇总体规划镇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办理。罗田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域区建设用地以外、镇总体规划镇区建设用地以外的所有村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建房按罗政规(2021)5号,罗田县人民政府印发的《罗田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按程序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与规划设计方案,同时抄送乡镇综合执法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各部门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管理工作责任。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查与公示、规划审批、规划核实;并配合规划实施监督,严格执行定位放线、验线和验收程序。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质量安全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施工许可,以及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参与审核、审验,配合定位放线和规划实施监督,组织联合竣工验收。
乡镇综合执法中心负责批后监管,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对违法建设依法依规处理;参与审核、审验、定位放线、验线,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项目质量安全属地管理和审批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建设;妥善处置违法建设治理查处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等问题。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罗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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