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以下简称法制审核),保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执法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执法单位办理案件行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重大执法决定依照本制度实施法制审核。以下事项属于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范围,需实施法制审核:
(一)处以较大数额罚款,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务院部门经国务院批准规定了具体标准的,从其规定;
(二)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违法事实存在争议的案件;
(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四)办案机关认为行政处罚决定需更改或撤销的案件;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六)办案机关认为案件重大,需要提交法制审核的案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法制审核,是局机关内部对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是否合法、适当而施行的执法监督。法制审核适用于本部门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单位在做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报局法规审批股进行法制审核,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条 局长是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法规审批股是法制审核的主管部门,对执法案件实施监督,负责法制审核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审核依据,并参考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七条 案件审核实行办案单位负责人、法规审批股、局领导三级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施行办案人员负责制,建立执法档案。
第八条 对重大执法案件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本局法定职权范围;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
(五)管辖异议或变更;
(六)案案人员的回避;
(七)强制措施;
(八)结案和撤销案件;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审核工作程序:
(一)拟做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办案单位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研究论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拟出相应法律文书,审核无异议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送法规审批股审核。
(二)法规审批股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在案件处理审批表法制部门审核一栏中标明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确认;需要进一步现场勘验、调查核实的,办案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重大的、情况复杂的,可上报局领导批准后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法规审批股提出的法制审核意见,办案单位应认真研究并进行整改,有异议的,应当与法规审批股就其审核意见共同协商,对重大涉法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上报局党组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第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由法规审批股负责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驳回申请回避,而提出复查申请的,由法规审批股复查并通知申请人。
被决定回避的办案人员在回避作决作出前所进行的工作是否有效,由法规审批股在法制审核时根据案件情况报请局领导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法规审批股对办案单位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请局领导审查批准,经批准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交由办案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法规审批股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终结;情况复杂的,经行政审批股报告局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单位应制作撤销案件报告,并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送法规审批股审核。经审核认为撤销案件的理由不成立的,返回办案单位继续办理。
第十四条 拟对当事人给予重大处罚决定的,办案单位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并连同全部案卷材料一并送法规审批股审核。法规审批股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处罚依据等进行审核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公正,适用法律准确的案件,报局领导批准,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办案单位执行;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通知原办案单位;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审核意见书,退回原办案单位补充调查;
(四)调查过程中有不符合规范行为的,通知原办案单位予以纠正,涉及违法违纪的,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五条 拟对当事人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当事人的要求,在法制审核时应当组织听证。
举行听证时,原办案单位应派员参加。
组织听证后,依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经法制审核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生效决定或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下列情形由法规审批股对违法问题提出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报局党组审议决定:
(一)有关单位报送材料不真实、不全面或错误等原因致使的;
(二)有关单位未按本规定运转文件,致使法规审批股未进行法制审核的;
(三)法制审核人员审核的原因直接致使的。
第十七条 对重大违法决定审核实行责任追究制。有本规则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该单位在本年度综合考评中扣减当月考核相应分值,情节严重的,视为不合格,年终不得评为先进;
(二)造成国家行政赔偿或补偿的,对负有故意或重大行政过失责任人员携 法追偿;
(三)对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实行行政问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局属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影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进行文字记录,有条件的, 应当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有关执法文书记录。
第六条 执法人员所在股室、单位负责存储、保管各自执法工作中所形成的执法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条 执法检查档案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七条 执法检查档案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备份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备份光盘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保存期限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和案卷资料;
(三)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四)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有效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为全县住建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依据县政府办《关于印发罗田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结合我局执法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罗田县住建局执法公示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按照本制度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条 罗田县住建局下属的承担执法职能的单位是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的具体工作,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四条 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许可等五类行政执不地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公示内容:
(一)执法主体、局属各执法单位应当主动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依据,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权力事项,按照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局属各执法单位要主动、及时公示本部门的权力事项,重点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四)执法程序,局属各执法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执法时效和执法方式,完善行使行政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五)执法结果,局属各执法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全文公示。
(六)救方式,局属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如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回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七)投诉举报方式,局属各执法单位要主动公示接受投诉举报的地址、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公示方式
(一)门户网站公示,局属各执法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报刊等便于公民广泛知晓的方式公示本单位应当公示的全部信息。
(二)办公场所公示,局属执法单位要在办公场所尤其是办事大厅,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设施,公示本机关应当公示的全部信息。
(三)其他方式公示,
局属各执法单位也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罗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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