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政务公开,保障群众对不动产登记交易业务办理的知情权,提高我中心办事效率,避免无故拖延办理时间或无故致使群众多次往返跑趟现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我中心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办理业务申请和咨询给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应当一次性予以告知。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内容:
1、办理业务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表格;
2、办理流程和承诺时限;
3、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四条 服务对象到政务大厅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工作人员在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时,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填写《一次性告知清单》,对需要提交、补正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给予详细的说明,《一次性告知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经办部门留底备查,接收清单的当事人需在《一次性告知清单》上签名。
第五条 服务对象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告知形式为口头告知,并做好一次性告知的记录。
第六条 中心需在政务大厅、门户网站公布各项业务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并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产生不满情绪,被有效投诉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问责。
罗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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