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通知,将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缴存基数调整核定后,本年度(执行期间)内不再变更,各单位应按调整后的月缴存额汇缴。
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5-12%。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参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结合财政和人社部门规范工资津补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测算方式为: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据实测算、申报、审批,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个人月扣缴额相等。
通知明确,我市单位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619元(单边),每月缴存额上限为2714元(单边),下限为180元(单边),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为支持就地城镇化和“双集中”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新市民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下限可以执行100元缴存标准(单边)。中央、省驻黄单位(工资由中央、省级统筹)缴存基数上限可参照武汉市标准执行。
通知要求,各缴存单位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按时足额缴存上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凡有暂存款的缴存单位,须对暂存款进行核对、清理。确因经济困难要求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缴存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同意并形成决议,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审核批准后办理。
各缴存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按要求填报《黄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表》(表格从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gjj.hg.gov.cn),同时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报送至账户所在地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并从2024年7月份开始按新标准缴存。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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